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捏造、诬告或变相制造等“逐利式”举报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次修订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并规范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举报奖励。
根据《办法》定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判定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公布的判定标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则指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行为。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举报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或有关部门的热线、官网、微信公众号、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为有关部门尚未发现或未依法处理的,受理部门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罚款的15%计算,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将根据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同样不超过30万元。
《办法》强调,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制造或变相制造隐患和违法行为来收集证据。违法收集证据或在过程中危及安全、造成损失的,举报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随着举报奖励金额大幅提升,本市逐利式举报行为有所增加,部分举报人以获取奖励或泄私愤为目的,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营商环境造成冲击。此次修订意在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和引导。
该《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10日至4月10日。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电话、传真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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